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1.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连续经营3年以上,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独具特色的创新环境和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拥有行之有效的科技投入机制、竞争激励机制和产学研合作机制,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技术积累丰富,重视前沿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2.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不低于1000万元;建筑业不低于5亿元);
3.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700万元(或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2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20人(其中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职人员数不低于4人);重视科技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建立柔性引才机制,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才按规定在企业兼职兼薪、按劳取酬;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实训基地,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
5.拥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用于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不低于200万元);
6.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五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5件(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工法等,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
7.企业重视质量品牌建设工作,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在研发、生产、管理等环节执行先进标准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升企业的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和品牌价值;
8.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独立设置运行(可整合其他创新平台资源)技术中心的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政策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 [2016]937号)
1.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2.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3.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
4.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的活动的能力;
5.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6.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2)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