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工厂称为绿色工厂。
绿色工厂是制造业的生产单元,是绿色制造的实施主体,属于绿色制造体系的核心支撑单元,侧重于生产过程的绿色化。通过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建设、改造厂房,预留可再生能源应用场所和设计负荷,合理布局厂区内能量流、物质流路径,推广绿色设计和绿色采购,开发生产绿色产品,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高效末端治理装备,淘汰落后设备,建立资源回收循环利用机制,推动用能结构优化,从原材料进厂到产品回收处理全过程中,最大限度地降低资源消耗,尽可能少用或不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原材料,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实现工厂的绿色发展。
自治区级绿色工厂
创建范围
一、绿色工厂创建范围:绿色工厂是制造业的生产单元,是绿色制造的实施主体,属于绿色制造体系的核心支撑单元,侧重于生产过程的绿色化。重点在化工、建材、有色、食品、轻工、机械汽车、电子信息、医药、冶金等行业选择一批具备绿色发展基础、管理体系完善、节能降耗成效突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创建要求
二、绿色工厂创建要求: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高效末端治理装备,淘汰落后设备,建立资源回收循环利用机制,推动用能源结构优化。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建设改造厂房,预留可再生能源应用场所和设计负荷,合理布局厂区内能量流、物质流路径,推广绿色设计和绿色采购,开发生产绿色产品实现企业运行全流程的绿色发展。申报单位应具备有完善的质量、环境、能源、职业健康等管理体系认证,积极主动开展节水节材评价、能源审计等;加快创建具备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等特点的绿色工厂。
申请要求
1.企业注册地在本地区,优先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建材、机械、农畜产品加工、医药、纺织等重点行业,且在自治区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代表性强的企业创建;
2.在企业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3.建筑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时遵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三同时制度”“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
4.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近三年未因污染物排放超标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5.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附件内容《绿色工厂评价要求》计算相应指标,指标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自治区级绿色产品
申请条件1.按照全生命周期的理念,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系统考虑原材料选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
2.产品实现对能源资源消耗最低化、生态环境影响最小化、可再生率最大化;
3.产品采用高性能、轻量化、绿色环保的新材料,具有无害化、节能、环保、高可靠性、长寿命和易回收等特性;
4.符合《生态设计产品评价通则(GB/T32611)和生态设计产品评价规范系列国家标准(GB/T32163)要求